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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醫(yī)藥大學湘杏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教育廳轉發(fā)《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 普通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財教[2007]38號),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是黨和政府為關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而設立的,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一等助學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學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學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二章 資助對象范圍
第三條 我院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學院學生科負責組織申報、宣傳、評審、報送,財務科負責按教育廳審批方案發(fā)放。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違紀違法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必修課和選修課無不及格課程;
5、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一等助學金原則上只能在特困生中評選;
6、本年度已獲得的學校評定的資助款(無論何種途徑)累計超過5000元的家庭困難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五章 評審時間
第七條 每年9月份啟動,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報。
第六章 名額分配和評審程序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廳下達給我校的名額進行學院名額分配。計算公式為:專業(yè)名額=(本專業(yè)學生數/學院學生總數)×教育廳下達名額數。
第九條 評審程序如下:
1、學院根據教育廳下達的指標,張榜公布學院名額;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向學生科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3、班級評議。輔導員或班主任組織班級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報學生科。
4、學院評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表決確定推薦名單,統一填寫《湖南中醫(yī)藥大學國家助學金初選學生名單》和《湖南中醫(yī)藥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公示5天無異議后,等額上報到院長辦公會。
5、院長辦公會評審、表決通過獲得國家助學金同學名單,在櫥窗和院網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上報湖南省教育廳審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條 在國家助學金評審過程中,如發(fā)現并查實有違規(guī)行為,學校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違規(guī)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應取消受助資格:平分助學金或將助學金充當班費,鋪張浪費,把助學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當開支;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資助資格;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學習不努力,成績嚴重滑坡;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保留學籍;在修時間超過規(guī)定年限。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補充和修訂由湘杏學院負責。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有關國家助學金評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