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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學院校內(nèi)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自信的精神,更好地發(fā)揮勤工助學幫困助困、服務育人的功能,根據(jù)《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相應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校內(nèi)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私自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遵紀守法、信息公開、自愿申請、競爭上崗、扶困優(yōu)先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價值觀。學校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按照相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為組長,黨政辦、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教務處、計財處、審計處、后勤處和團委負責人為成員的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各單位勤工助學崗位設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學生工作部(處)設置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簡稱“資助中心”),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全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崗位設置與申請
第七條 校內(nèi)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兩種:
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每年6月份,各用人單位向資助中心遞交《長沙學院校內(nèi)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設置申請表》,資助中心匯總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后公布。其他時間一般不接受設置申請。
臨時崗位是指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臨時崗位的設置由用工部門根據(jù)需要向資助中心遞交《長沙學院校內(nèi)勤工助學臨時崗位設置申請表》,資助中心報學校主管人事、學生的領導審批確定。
第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上崗人員實行公開招聘。
固定崗位設置信息由資助中心暑假期間公布在學生工作處網(wǎng)站上,學生在新學年報到日向所在學院學工辦遞交《長沙學院校內(nèi)勤工助學崗位學生申請表》,新生在正式上課后一周內(nèi)遞交申請表。學院學工辦將學生申請表統(tǒng)一交由資助中心會同用工部門,根據(jù)崗位要求進行擇優(yōu)錄取。
除特殊崗位有專業(yè)技術要求外,一般性崗位須招聘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庫的學生。
第九條 申請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jù)庫在庫學生(特殊技能崗位除外);
2.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學習努力,成績合格;
4.身體健康,生活節(jié)儉樸素,能吃苦耐勞;
5.有一定的課余時間,能保證按時參加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條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批準:
1.在校期間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2.一學期內(nèi)有二門及以上不合格科目,或在校期間累計不合格科目達到四門及以上;
3.生活奢侈,有酗酒、參賭、涉賭等不良行為;
4.其他不宜情況。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多個崗位,但只允許從事一個工作崗位。因崗位不足未被錄用但符合勤工助學條件的學生,可以參加臨時崗位招聘或由資助中心根據(jù)新的崗位需求推薦錄用。
第十二條 學生一經(jīng)錄用,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憑個人有效證件到用工部門報到上崗。學生被錄用后因故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及時向用工部門和資助中心作出說明,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崗位,且此后一年內(nèi),不得進行其它勤工助學崗位的申請。
第三章 崗位管理、考核及補貼發(fā)放
第十三條 用工部門負責對其所聘用學生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管理與考核。
用工部門應于每月的8日前向資助中心報送學生前月工作考核情況,以作為資助中心津貼發(fā)放依據(jù)。若用工部門未能按時提交勤工助學學生工作考核情況,資助中心概不補發(fā)學生補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門和勤工助學學生自身承擔。
對于工作成績突出者用工部門可以建議資助中心給予適當獎勵,反之則可建議給予適當扣罰。
第十四條 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在節(jié)假日和課余時間進行,原則每周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到正常教學及集體活動。
第十五條 用工部門更換勤工助學學生須與資助中心協(xié)商備案,不得私自換人。學生如要中止勤工助學活動,應提前兩周向用工部門和資助中心提出書面離崗申請,做好工作交接,否則扣發(fā)當月補貼,且在此后一年內(nèi),不得進行其它勤工助學崗位的申請。
第十六條 受聘學生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資助中心有權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停發(fā)報酬,另行招聘:
1.責任心不強或不遵守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xù)勤工助學活動;
3.在勤工助學期間受到校紀處分或治安處罰;
4.因勤工助學嚴重影響學業(yè);
5.日常生活鋪張浪費;
6.有弄虛作假行為。
被終止勤工助學的學生,經(jīng)考察如已符合條件的,可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 資助中心建立勤工助學人員的上崗、離崗和工作記錄,并建立其工資臺帳。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補貼標準為200—280元/月。
勤工助學崗位津貼發(fā)放至學生校園卡。津貼發(fā)放后,學生可通過學生工作處網(wǎng)站進行查詢,如有疑問可以向資助中心反映核實。
第十八條 學生因參與勤工助學所引起的責任事故或經(jīng)濟糾紛,由資助中心協(xié)助當事人與用工部門進行協(xié)商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學院校內(nèi)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長大學〔2013〕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