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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重慶文理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精準落實到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渝教財發(fā)〔2019〕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學校按統(tǒng)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依據(jù)。經學校認定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學生,享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資助項目的資格。凡未經認定的學生,不得享有上述資助項目資助資格。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jù),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六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七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八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十條 認定工作組。各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第十一條  認定評議小組。年級(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學生代表人數(shù)根據(jù)年級(或班級)人數(shù)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班級)總人數(shù)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年級(或班級)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四章  認定依據(jù)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jù)主要為: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上學人數(shù)、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形成的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lián)認定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xiāng)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學校收費標準、學?;锸骋话銟藴?、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jù)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認定等級用于需實施分檔資助的資助項目。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學校、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其余部分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補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并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所在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yè)就業(yè)、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yǎng)人員且未出現(xiàn)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第五章   認定方法

第十五條  學院可采取身份識別、大數(shù)據(jù)分析、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資助檔案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認定方法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評估、研判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是否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條  身份識別法,主要是指對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管理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原則上應直接確認。

第十七條  大數(shù)據(jù)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與殘聯(lián)、工會、財政等相關部門協(xié)調合法合規(guī)獲取殘疾、困難職工子女、財政供養(yǎng)等人員信息,合法合規(guī)利用學校信息網(wǎng)絡掌握的學生相關信息,進行數(shù)據(jù)比對、分析。

第十八條  家訪法,主要指通過家訪記錄、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九條  個別訪談法,主要指通過與學生本人、與學生身邊師生訪談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二十條  信函索證法,主要指對學生申請?zhí)峁┑那闆r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證確認。

第二十一條  資助檔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學生以前年度在本?;蛞郧皩W段獲得資助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二條  量化評估法,主要指根據(jù)認定依據(jù)設定多維指標,進行分項量化、綜合評分,量化評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二十三條  民主評議法,主要指評議小組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客觀比較評議。民主評議要基于學生申請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況。

第六章 認定時間及認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25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年認定結果。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各學院通過召開班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

(二)個人申請。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自愿主動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yī)療單據(jù)復印件等。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承諾。

(三)年級評議。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jù)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綜合利用認定方法,認真進行民主評議,對本年級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進行初審,結果報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四)學院認定: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應認真審核年級認定評議小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年級認定評議小組書面意見后予以更正。經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應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杜絕信息泄漏。

(五)學校審核: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審定各二級學院認定的名單,及時將審定的最終結果通報給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并將審定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如師生等對認定有異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學校紀委和學生處提請復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各學院匯總名單連同學生申請材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當年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數(shù)據(jù)庫。

學校四級認定工作組根據(jù)相應工作程序和各自職責分工,認真負責、準確及時完成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認定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補充認定程序:在集中認定結束后,因突發(fā)狀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或者在集中認定時未及時主動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進行補充認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凡需申請補充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須經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確認所填內容的真實有效性。

(二)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和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根據(jù)學生提交的《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進行評議及公示。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補充認定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補充名單納入當學年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jù)庫。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處和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咨詢、投訴受理工作,負責對有效投訴進行認真核實,及時回復投訴處理意見。

(一)學校和各二級學院應主動關愛學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fā)現(xiàn)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并及時將其納入認定范圍。

(二)學校和各二級學院應切實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和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報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各二級學院要及時做出調整,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學校和各二級學院每學年應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隨時對全校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跟蹤調查。

(四)對于核實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資助資格,全額追回已經發(fā)放的資助資金,并在學生檔案進行記載;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認定辦法(重文理學〔2017〕12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認定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