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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湖南城市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訂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體現黨和國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人文關懷和溫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 號)、湖南省教育廳《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16 號)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讀全日制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監(jiān)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3)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學院輔導員等擔任成員、學生代表的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和審核本院的認定工作。

 

(4)以年級(或專業(yè))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yè))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 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在本年級或專業(yè)范圍內公示。

 

第五條 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應參照我省行政區(qū)內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認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設為一般困難、困難、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1、一般困難學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養(yǎng)費低于 400 元/月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2、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月生活費低于 300 元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困難學生:

 

(1)來自“老、少、邊、窮”地區(qū)的農村學生;

 

(2)城鎮(zhèn)下崗職工子女;

 

(3)家庭供養(yǎng)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4)直系親屬長期患病在治療的;

 

(5)單親家庭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6)家庭遭受較嚴重災害的一般貧困家庭子女;

 

3、特殊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月生活費低于 200 元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無經濟來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學生本人殘障;

 

(3)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事實孤兒” ;

 

(4)城鎮(zhèn)雙下崗職工子女;

 

(5)直系親屬是危重病人,需要長期自費治療的;

 

(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少數民族貧困學生;

 

(7)多個子女同時就讀的貧困家庭子女;

 

(8)受災的貧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經濟困難的。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根據學校制定的嚴格認定工作程序,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yè)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信息采集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fā)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縣、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2)工作啟動

 

  每學年開學時,全校認定工作啟動。各院系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湖南城市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認定、評議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湖南城市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證等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我省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yè)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學生。

 

 各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4)審核、公示

 

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的方式在年級或專業(yè)內部公示 5 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各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在接到復議提請的 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將做出調整。

 

(5)整理、歸檔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并整理好的《湖南城市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6)資格審查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依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7)誠信教育

 

各學院應主動并配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學生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則解釋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