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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職業(yè)技術學院“助困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經(jīng)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確保每一名學生不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而失學,根據(jù)國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和我院實際情況,特設立“助困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助困資金來源
(一)學院每年按學費收入的10%撥款作為助困基金;
(二)從全院教職工每年年終獎中抽出10%作為資助基金;
(三)從學院20萬元以上的施工項目中抽出一部分;
(四)社會資助及學?!爸Щ稹痹鲋?;
(五)其他渠道。
第三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學院成立由院長馬必學任主任,黨委副書記李洪渠任副主任,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工會、人事處、后勤集團、圖書館、各系(二級學院)負責人以及捐資人組成的助困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面規(guī)劃、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對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負責管理日常事務工作;各系(二級學院)相應成立工作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 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全日制在籍的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困難補助以及校內勤工助學酬勞的支出。
第二章 貧困生補助
第五條 我院貧困生補助分為特困生補助和臨時困難生補助兩種類型。
第六條 特困生補助
一、特困生條件: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向學院申請?zhí)乩钛a助
(一)學習刻苦、遵紀守法、非因學生本人原因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生活儉樸的我院全日制在籍學生;
(二)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
1、烈士子女、孤殘學生和無經(jīng)濟來源者;
2、來自國務院確定的貧困和邊遠地區(qū),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
3、家中病人長期臥床或有重度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費用難以得到保證。
二、特困生補助方法:
(一)補助方式
為培養(yǎng)學生的勞動觀念和自立、自強精神,對申請?zhí)乩钛a助的學生,平時在不影響正常的學習情況下,采取校內勤工助學的方式進行并按條款(二)給付報酬。
(二)補助標準
1、固定崗位:重體力勞動、專業(yè)技術性強的工種,每月300-450元;一般體力勞動、服務性勞動及專業(yè)性、技術性不強的工種,每月100-300元。
2、零星用工:重體力勞動、專業(yè)性技術性強的工種8-10元/小時;一般體力勞動、服務性勞動及專業(yè)性、技術性不強的工種4-6元/小時。
3、寒暑假由校內用工單位根據(jù)《武漢職業(yè)技術學院非教學人員津貼發(fā)放辦法》的標準給付報酬;其它事項參照《武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zhí)行。
4、其它情況另定。
(三)補助發(fā)放程序
學生個人申請并填寫特困生登記表(附相關證明材料)、勤工助學申請表――系(二級學院)審核――學工處統(tǒng)籌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用工單位填寫鑒定表――學工處組織學生填寫領款表――主管校領導審批――財務處發(fā)放酬金
第七條 臨時困難學生補助
一、臨時困難生條件: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向學院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一)學生家庭經(jīng)濟困難又遭遇突發(fā)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得不到保證;
(二)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療,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調補,但家庭無力負擔的;
(三)確因家庭困難,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二、臨時困難補助標準:
臨時困難補助每生每學年200―600元以內,特殊情況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三、臨時困難補助申辦程序:
(一)學生本人申請并填寫《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班委會審核、輔導員簽字、院系學管部門核實并提出補助意見;
(三)學工處助學管理中心審查后報主管校領導批示;
(四)學工處助學管理中心組織學生填寫領款或領物表;
(五)財務處發(fā)放。
第三章 減免學費
第八條 減免學費的條件: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確實無力繳納或繳清全部學費而又非個人因素未能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學院可酌情予以適當減收和免收學費。
第九條 減免工作一般每學年十月份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本人書面申請,填寫《減免學費申請表》并出具鄉(xiāng)(街道)以上政府部門出據(jù)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證明材料,交輔導員簽署班級意見;
(二)院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初審,提出建議減免額度,報學生工作部匯總審核;
(三)學生工作部將擬減免學生基本情況張榜公示,公示期10天,期滿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四)獲準減免的學生,持學生工作部出具的《學費減免通知書》到學院財務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減免學費的學生人數(shù)控制在在籍學生人數(shù)的6%左右,減免的總數(shù)額不超過學年度學費總數(shù)的14‰。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述學生是指在本院注冊的全日制高職本專科學生,國際學院和成人教育系列學生、跟讀學生不在此列,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資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院不予資助:
(一)有抽煙、酗酒行為和生活鋪張浪費者;
(二)個人經(jīng)濟困難而又不愿參加勤工助學者;
(三)個人經(jīng)濟困難而又不愿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者;
(四)由于本人責任造成火災、被盜等而產(chǎn)生臨時性生活困難者;
(五)在德、智、體諸方面不求上進,特別是學習不刻苦努力,學年累計2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六)受到警告以上違紀處置記錄者。
第十三條 學院對受資助學生實施跟蹤管理。
凡發(fā)生違反校紀校規(guī)行為或生活鋪張浪費或學習態(tài)度明顯變差者,學院將立即停止對其資助;凡在申請資助過程中缺乏誠信、弄虛作假者,一經(jīng)查實,除追回全部補助外,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頒發(fā)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