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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醫(yī)學高等??茖W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和省財政廳、教育廳《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教〔2007〕1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國家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全日制本??圃谛I械募彝ソ洕щy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資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我校國家助學金的具體標準分三檔,分別是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重點資助對象
(一)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三)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
(四)孤殘學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對我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各系的評定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各系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系國家助學金的初審、評定工作。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程序
?。ㄒ唬┟磕?span style=";padding: 0px;list-style-type: none">9月份,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依據各系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各系評定指標。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照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請。
(三)各系受理學生申請并審核。輔導員負責組建班級獎助學金民主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小組成員由輔導員、班主任、班委成員、寢室長和普通學生代表組成,其中評議小組的學生成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且學生成員要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學生干部與普通學生組成比例適當。評審期間學生個人需首先將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含助學金申請書、申請審批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其它相應證明材料)提交至本班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應首先對所提交學生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核實后,由輔導員組織班級評議小組對申請助學金的同學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需結合困難認定的困難檔次確定申請學生預獲得助學金的檔次,民主評議時應注意保護申請學生尊嚴,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各班不得在班級內進行公選。評議結果需在班級內進行公示,公示時應注意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公示無異議后,班級評議小組將本班助學金初選名單報送至系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復審,復審后,系國家助學金初審名單需在本系顯著位置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時間必須滿5個工作日,且公示時必須公布系部、學生處和紀檢監(jiān)察室三級監(jiān)督電話和郵箱,以便學生有異議時反映情況。各系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需按學校分配的指標等額評定,經系內公示后向學校推薦初步人選(需系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并報送《商丘醫(yī)學高等??茖W校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四)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系的推薦,組織進一步評審,每年10月上旬前提出本學年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審定。
(五)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時必須公布學生處和紀檢監(jiān)察室監(jiān)督電話和郵箱,以便學生有異議時反映情況。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中下旬,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及時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 學校在收到省教育廳的批復后,將批復名單交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通過銀行卡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給受助學生。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學生在受助期間,出現違反國家法律受到處理、違規(guī)違紀受學校紀律處分、因故退學、轉學、休學、出國、保留學籍等情況,學校有權取消該生國家助學金獲助資格并轉助其他合格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國家助學金申請評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指標分配、民主評議、推薦審核、評審結果公示、資金發(fā)放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接受教師、學生的舉報和監(jiān)督。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在國家助學金申請、評定、發(fā)放過程中有截留、擠占、挪用和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行為者,學校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納入系學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學校有關國家助學金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