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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漢藝術職業(yè)學院學校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助學金由學校出資設立,旨在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校助學金名額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第四條 評審機構的設置
學校設立校級、院部、班級三級評審組。班級評審組以輔導員為組長,學生代表為組員,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認定,并根據(jù)認定結果進行初評。院部評審組由各院部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學生工作負責人為副組長,輔導員為組員,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校級評審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工處、教務處、招生處、團委及各院部學生工作負責人為組員,最終評審并確定學校助學金推薦名單。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五條 評審機構職能
(一)評選、審核、確定學校助學金名單;
(二)負責對學校助學金申請者的資質(zhì)進行審查;
(三)對整個評審工作進行監(jiān)督,處理評審工作反映出來的問題和建議,調(diào)查、處理公示中反映出來的情況。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資助標準
學校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高職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中職學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沒有鋪張浪費行為,已被列入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建檔對象。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
(一)受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經(jīng)常無故遲到、早退、曠課者;
(三)在上一學年成績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補考仍不及格者;
(四)參與打架、鬧事者;
(五)有賭博、酗酒、抽煙及高消費行為者;
(六)有故意損壞公物、損公肥私行為者;
(七)在相關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第四章 名額的下達與分配
第八條 學校將助學金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將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級。
第五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學校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條 學校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班級評審組提出申請。班級評審組對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認定、初評,并將評定結果在班級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本院部評審組。
第十二條 各院部評審組受理班級評審組申請,并對各班的評議結果進行等額審核,并將受助學生名單在本院部學生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院部將學校助學金申請匯總表及評審相關材料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校級評審組對各院部評審認定的受助學生進行成績、違紀等綜合情況審核、匯總,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并在全校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師生如有異議,可以向?qū)W生資助管理中心反映,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
第六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學校助學金資金以銀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發(fā)放給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學校紀檢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