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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fā)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獎勵優(yōu)秀學生,凡本院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或在學業(yè)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條例給予獎勵。
本條例所述本院學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的學生。
第三條 學院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獎勵主要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方式
第五條 學院設立集體獎:
(一)先進團支部;
(二)先進班集體(標兵);
(三)文明寢室;
(四)優(yōu)秀社團;
(五)其他獎。
第六條 學院設立以下若干個人獎
(一)三好學生;
(二)優(yōu)秀團員;
(三)優(yōu)秀學生干部;
(四)優(yōu)秀團干;
(五)優(yōu)秀畢業(yè)生;
(六)其他獎。
第七條 學院對獲得上述獎勵的集體與個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令嘉獎;
(三)通報表揚;
(四)頒發(fā)喜報;
(五)頒發(fā)獎狀或證書;
(六)發(fā)給獎品或獎金。
第八條 凡對國家、社會、學院做出特殊貢獻并為學院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院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先進團支部”評選條件:
根據學院“五型”團總支和“五型”團支部星級創(chuàng)建活動的考核排名情況評選。
第十條 “先進班集體”(標兵)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良好的群體政治素質
(1)政治立場堅定,對黨的基本路線和現實方針、政策擁護和認同;
(2)積極參加學校、系和班級組織的各項政治活動,政治理論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強;
(3)思想穩(wěn)定,情緒健康,積極進?。?/p>
(4)班級人均思想品德成績在70分以上,班級成員的思想品德成績總分排在全系的前10名。
2、良好的學風
(1)學習目的正確,學習動機和態(tài)度端正;
(2)學習成績整體水平較高,班上有一定數量的拔尖人才;
(3)學習具有自覺性,計劃性和刻苦性,專業(yè)思想穩(wěn)固,專業(yè)知識扎實,注重專業(yè)技能的訓練與培養(yǎng);
(4)學生學習成績總體較好,每門課不及格人數占全班人數的比例應低于10%,特別是考試沒有作弊現象。
3、良好的班風
(1)嚴明的紀律,良好的道德風尚;
(2)健康向上的人際關系群體氛圍,團結互助和集體主義精神強;
(3)班級工作成績水平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強;
(4)班級生活豐富多彩,經常開展文娛活動,積極參加校、系文娛活動,并有書面總結。
4、精干的干部隊伍
(1)班干部的政治素質好,表率作用強,日常生活、學習,尤其是在關鍵時刻能起正確導向作用;
(2)班干部的學習成績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學平均水平;
(3)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強,作風踏實,有團隊精神,工作成績得到全班同學的認同。
5、健全的班級管理制度
(1)班會制度、班干部例會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狀況良好;
(2)政治學習制度,團組織生活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狀況良好;
(3)學期和學年工作有書面計劃和小結,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6、良好的身體素質
(1)班級體育達標率高;
(2)體育活動參與率高;
(3)病、事假率低。
7、紀律、衛(wèi)生、出勤
(1)班級所屬成員未受過各種紀律處分;
(2)班級課堂紀律、晚自習紀律檢查評比在良好以上;
(3)衛(wèi)生大檢查每次評比在良好以上;
(4)班級課堂及各類集會活動出勤率高。
8、班級考核
班級學年考核成績在系部同年級中名列前20%。
9、有下列情況之者,一票否決
(1)班級學生干部無故缺席院系學生組織的會議、活動等二次以上;
(2)未組織開展院學生工作處相關文件要求開展的具體活動;
(3)班級中有罷課、打群架現象或參與打群架的學生。
第十一條 “文明寢室”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重視制度建設。制訂寢室文明公約,值日、就寢等制度張貼規(guī)范醒目,執(zhí)行嚴格。
2、有良好的文明素質。關心集體,衣著整潔大方,語言行為文明,未經批準不進入異性寢室,自覺維護秩序,熱愛勞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
3、室長、室員職責明確,同學之間關系融洽;互相關心,積極配合,支持班委、團支部工作,重視自身建設。
4、學習風氣濃厚,專業(yè)思想穩(wěn)固,專業(yè)知識扎實,注重專業(yè)基本技能的訓練培養(yǎng),學習認真努力。
5、遵守學院規(guī)章制度。無違章用電、賭博偷竊、玩麻將、酗酒、藏看黃色書刊錄像、考試作弊、男女同學交往失范、留宿外來人員和居住校外等現象。
6、嚴格執(zhí)行作息制度。按時起床、晨練、上課、就餐、就寢。無夜不歸寢、晚歸、寢室內點燃燭、喧嘩吵鬧、妨礙他人休息等現象。
7、內務整潔有序。無床圍子、蚊蠅、蟑螂、蛛網;地面無廢棄物;玻璃明亮,床、桌、凳、門、窗干凈,無塵土污垢痕跡;物品放置整齊劃一。
8、愛護公共設施,不擅自拆移床、柜;不亂拉接電線繩索;不使用明令禁止的用電器;不在樓內焚燒紙屑廢物;不違反學院用水用電管理規(guī)定。
9、能自我約束,抵制各種不良行為。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學院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10、在學院或系舉行的文明寢室評比中,每周均被評為周文明寢室。
11、寢室成員思想品德成績均在良好及以上。
12、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優(yōu)秀社團”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在院學生社團聯(lián)合會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社團人數不少于25人;
2、有完善的社團組織機構,完備的社團管理制度、章程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組織運行良好;
3、社團組織嚴格遵守學院關于學生社團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社團負責人及會員無任何違紀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4、定期開展健康向上的社團活動,在校內外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三條 “三好學生”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在校表現好,積極要求進步,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精神,模范遵守和執(zhí)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積極參加集體活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思想品德考核成績優(yōu)秀;
2、熱愛所學專業(yè),勤奮學習,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善于學習和接受新知識,有較強的運用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及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
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及良好的心理素質;
4、遵紀守法, 為人正直,團結同學,關心集體,學年思想品德考核評定為優(yōu)等;
5、學習成績優(yōu)良,該學年考試課程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考查成績和體育成績均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條 “優(yōu)秀團員”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思想品德好,積極要求進步,思想品德考核優(yōu)秀,學習成績優(yōu)秀;
2、積極響應團組織號召,積極參加各級團組織活動且表現突出;
3、遵守團組織和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發(fā)揮了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4、無任何違紀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優(yōu)秀學生干部”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和維護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身作則,樂于奉獻,關心集體,友愛同學,誠實謙虛,在全班同學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較好的表率作用政治素質較高,思想品德考核成績優(yōu)秀;
2、能帶頭學習上級文件指示精神,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3、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大膽、有創(chuàng)新意識,工作成績突出;
4、工作作風扎實,積極主動參加學院、系部班級各種活動,積極完成班主任交給的任務;
5、學習成績要求:“優(yōu)秀學生干部”平均成績不低于80分,且思想品德成績良好,考查成績和體育成績在及格以上;“優(yōu)秀學生干部”獲得者當年所有課程無不合格科目;
6、“優(yōu)秀學生干部”獲得者應是院、系和班委會學生干部,且任職時間達一年或一年以上;
7、優(yōu)秀學生干部”經班級推薦、所在系審查、學生工作處、院團委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十六條 “優(yōu)秀團干”評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思想品德好,為人正派、團結同學,誠實謙虛,助人為樂,在學期思想品德考核中排名班級團支部前五名,在團員青年中有較好的表率作用;
2、能帶頭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其他科學文化知識和團知識,學習成績優(yōu)良,積極要求進步;
3、熱愛團的工作,工作作風扎實,責任心強,有創(chuàng)新意識,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積極完成共青團交給的任務,積極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參加共青團的活動,工作成績突出;
4、遵守團組織和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以身作則、遵紀守法,無任何違紀行為和不良嗜好,所在寢室無最差寢室現象。
第十七條 “優(yōu)秀畢業(yè)生”評選條件:
參照湖南省教育廳文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按照國家、湖南省相關文件和學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其他獎”評選條件:
(一)學術類
1、著或合著學術著作者;
2、在期刊發(fā)表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者;
3、在學科競賽中獲得校級一等獎、省級以上獎勵或在科技發(fā)明活動中獲得專利者;
4、在學術領域取得足以獲得“挑戰(zhàn)杯”等創(chuàng)新獎榮譽稱號者。
(二)社會實踐活動類
在三下鄉(xiāng)、志愿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為學校做出重大貢獻,或為學校贏得很好的社會聲譽者。
(三)文藝類
1、在全國性比賽中,獲得個人名次者,或獲得團體名次中的主要成員;
2、在省市級比賽中,獲得個人前三名者,或獲得團體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員。
(四)體育類
1、在全國性比賽中(不含邀請賽),獲得個人名次者,或獲得團體名次中的主要成員;
2、在省市級大型綜合性運動會中,獲得前三名者,或獲得團體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員。
學院將對以上獲獎團體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辦法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管副院長或黨委主管副書記任主任,學生工作處、團委、各系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任委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先進團支部”評比辦法:
“先進團支部”的評審,由各系評審小組在各支部總結申請的基礎上,根據獎勵條件按指標擇優(yōu)推薦上報,經院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考核、評分后報院黨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先進班集體”(標兵)評比辦法:
“先進班集體”(標兵)的評審,由各系評審小組在各班總結申請的基礎上,根據獎勵條件按指標擇優(yōu)推薦上報,經院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考核、評分后,上報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 “文明寢室”評選辦法:
“文明寢室”的評審,由各學生寢室自行申報,大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考察,根據獎勵條件按指標擇優(yōu)推薦上報,公寓宿舍管理老師考核、評分后,學生工作處審核,報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四條 “優(yōu)秀社團”評比辦法:
“優(yōu)秀社團”的評審,由院社團聯(lián)合會評審小組在各社團總結申請的基礎上,根據獎勵條件按指標擇優(yōu)推薦上報,經院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后報院黨委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三好學生”評選辦法:
“三好學生”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會主要干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經班級民主評議,所在系審查,報學生工作處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優(yōu)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
“優(yōu)秀學生干部”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候選人需參加本班的民主評議,經所在系審查,報學生工作處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團員”評選辦法:
“優(yōu)秀團干”由各班輔導員和團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經班級民主評議,所在系團總支審查,報院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 “優(yōu)秀畢業(yè)生”、“政府獎學金”、“國家獎學金”評選辦法:
參照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其他獎”評選辦法:
(一)獎項的設立需要通過評審委員會批準才能評選。
(二)候選人的提名推薦辦法
1、學術類由學生所在系、教務處提名推薦;
2、社會活動類由院團委、學生工作處及其它校內有關部門提名推薦;
3、文藝類由院團委提名推薦;
4、體育類由學生工作處、體育教研室提名推薦。
(三)候選人需參加所在班級的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經學生工作處審查合格后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并報院長辦公會批準。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條 授予“先進團支部”、“先進班集體”(標兵)、“文明寢室”、“優(yōu)秀社團”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fā)獎牌、錦旗或獎狀,在全院通報表揚。
第三十一條 湖南省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畢業(yè)生”分別在院“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畢業(yè)生”中選拔推薦。
第三十二條 授予“三好學生”、“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畢業(yè)生”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fā)證書,在全院通報表揚,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將給以上獲得者頒發(fā)相應的榮譽證書,在全院通報表揚,記入本人檔案,并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原則上不可兼獲。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先進班集體”(標兵)、“文明寢室”、“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的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進行,“優(yōu)秀畢業(yè)生”的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進行,“先進團支部”、“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社團”的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進行,特殊情況依實際情況而定。其他獎勵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十六條 受處分者,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參加學院和系級各種獎勵評定資格。
第三十七條 其他相關規(guī)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