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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本科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充分發(fā)揮資助育人的積極作用,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和《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于下達2019年高校學生資助中央資金(省屬高校)的通知》(湘財教指〔2019〕26號)文件精神,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二條 資助對象及資助標準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經學校認定、建檔入庫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七)自立自強,積極參加勤工助學、義務勞動、公益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
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xiāng)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的學生。
學生評定助學金后發(fā)生休學、輟學等情況,學院應及時上報學生工作部,并根據學生工作部指導開展轉評工作。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四條 學校思想政治教育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jiān)督全校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各學院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評定以現(xiàn)階段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為主要評定依據,每年9—10月集中進行申請和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等級助學金名額與金額不得拆分。各學院要認真落實國家精準扶貧政策,確保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都享受一等國家助學金;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原則上享受一等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評審程序:
1.學校每年9月下發(fā)評審通知,學院及時發(fā)布評審通知,學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2.學生所在年級(專業(yè)、班級)在輔導員(班主任)指導下進行民主評議推薦,將評審結果提交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3.學院審核材料并進行評審,院內公示國家助學金初評名單五個工作日(只公示姓名、學號和困難等級、擬受助等級),公示無異議后將學院評審結果及評審材料提交學生資助中心;
4.學生工作部匯總審核各學院上報情況,并提交學校思想政治教育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國家助學金建議名單,校內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報,由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最終審核確定后再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中心備案。
第四章 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經正式批準后由學校根據湖南省教育廳和財政廳撥款批次分學期通過財務處直接發(fā)放至學生校園一卡通銀行卡。
第八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南華大學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