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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大學生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解決臨時性、突發(fā)性的困難,使他們能夠安心在校生活、學習,實現(xiàn)資助育人目的,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臨時困難補助從學生獎貸金中列支。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臨時困難補助評定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團委、監(jiān)察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學生代表組成,研究和處理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發(fā)放事宜。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資助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
第五條 因下列原因?qū)е录彝ソ?jīng)濟困難、無力承擔,嚴重影響正常學習、生活的學生,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1.學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嚴重意外傷害;
2.學生家庭遭遇嚴重自然災害;
3.其他突發(fā)事件。
第六條 臨時困難補助金額根據(jù)學生的實際困難,按照以下原則由學院初審、學生工作部(處)核定。
1.學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嚴重意外傷害,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2.學生家庭遭遇嚴重自然災害,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3.其他突發(fā)事件,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三章 審批與發(fā)放
第七條 申請對象一般為受助學生本人,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學院輔導員代為申請并提供學生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流程如下:
1.學生本人或輔導員填寫《南華大學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報學院審批;
2.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院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4.召開學生臨時困難補助評定小組會議,討論確定補助標準。
第九條 申請審批手續(xù)完成后,學生本人或?qū)W院輔導員憑《申請表》到財務處辦理相關領款手續(xù)。補助金不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以轉(zhuǎn)帳的方式由學校財務處直接轉(zhuǎn)入受助學生的銀行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