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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管理西南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按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通過助學中心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助學中心是學校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面協(xié)調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各學院(部),開展學生勤工助學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學院(部)須配合和協(xié)助助學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學相關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各職能部門、本學院(部)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統(tǒng)一領導全校的勤工助學工作,在勤工助學相關政策制定、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和活動場所保障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統(tǒng)籌和協(xié)調,為學生勤工助學工作提供指導。
第九條 學校助學中心職責:
(一)開拓勤工助學崗位。協(xié)調校內各單位,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助學中心統(tǒng)籌管理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二)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三)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shù)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五)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六)檢查、指導學院(部)和用工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xié)議的學生,按照協(xié)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按照學校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
(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chǎn)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十條 學生所在學院(部)職責: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承擔初審、推薦工作并配合學校助學中心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二)加強對所屬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時了解勤工助學學生的具體情況。
(三)幫助所屬勤工助學學生處理關于勤工助學活動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責:
(一)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業(yè)務指導、工資核定、過程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學設備設施保障,保證學生順利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學生的勞動安全。
(三)制訂本單位勤工助學崗位的考核辦法,協(xié)助學校助學中心發(fā)放勤工助學酬金。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fā)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jù)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tǒng)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第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jīng)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勤工助學工作考核與酬金發(fā)放
第十六條 各用人單位對參與勤工助學工作學生的考核結果,作為學校助學中心發(fā)放學生酬金的依據(jù)。
第十七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shù)卣蛴嘘P部門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八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每次勤工助學臨時崗位酬金不超過一個月的固定崗位酬金。
第十九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助學中心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二十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校助學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jīng)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jīng)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guī)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jīng)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xié)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二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xiàn)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西?!?/span>2013〕1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助學中心負責解釋。